潘粤明也塌房了!
12月25日,#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罚#话题登上微博热搜,让不少粉丝替这位在世界杯期间曾成功预测7次胜负的“跨界”明星捏了一把汗!
▲ 图片来源:财经网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演员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罚款约25.8万元。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有人惊呼:“在普通人的印象里,明星代言做广告,收入起码几百万几千万吧,潘粤明的代言费被没收,只有区区25.5万,太超乎想象了。”
有人表示:“艺人选东西代言都没有把控的吗,食品安全问题是大事啊!”、“ 这些明星这点常识都没有,还要赚这种黑心钱。”
还有粉丝担心:“老潘的《白夜追凶2》还没拍,可不能封杀啊!”
但无论如何,潘粤明这车算是翻定了!只是明星翻车年年有,为何总是栽在同一个“代言坑”?
01
潘粤明或许不会想到刚因世界杯火一把,又因代言翻车登上法制热搜!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披露的信息显示,潘粤明此次被罚原因是其违法给一款名为日加满的保健品饮料拍摄广告并宣传。
▲ 图片来源:北青娱见
处罚书显示,2021年3月15日,潘粤明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绿瓶装,属保健食品)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片用于商业推广。
这支广告片和推广海报虽然现在网上已经无法搜索到,但从披露的信息可以看到,在广告片中有潘粤明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满身心。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日加满随时为我补充能量”等独白内容,同时视频中显著标明“日加满品牌挚友潘粤明”。
并且品牌方日加满对该广告在微信、抖音、微博、小红书企业账号进行了广泛宣传。
可以看到,潘粤明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代言行为。
但我国针对明星代言活动,早在2015年生效的广告法就对保健食品使用代言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而且在广告法后来的修改意见中还明确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代言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不得不说,作为潘粤明的商务团队无疑又是一个“法盲”。
值得一提的是,潘粤明之外,此前因拍摄迪奥广告“辱华”而翻车的摄影师陈漫也和日加满有过合作。
不过相较于直接以“品牌挚友”身份亮相的潘粤明,陈漫与日加满的合作则“隐蔽”的多,而是拉来《人物》杂志以打造“帅能量人物志”专题的方式进行品牌传播活动。
▲ 图片来源:微博
看的出来,想要“故技重施”的日加满此次与潘粤明的“代言合作”过于明显了。
无独有偶,今年5月景甜同样因为虚假代言宣传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的公司生产的“果蔬类”食品而被罚款700多万。
半年不到,潘粤明又掉进了景甜掉过的坑里。
今日下午,潘粤明对此事致歉,以对双方合作性质不清晰为说辞解释。可毕竟广告在网上大肆宣传了1个多月,要说不明白双方合作的性质,实在令人难以信服。
▲ 图片来源:潘粤明工作室
但粉丝们对他表现出了极大的宽容,并没有出现像景甜翻车时的口笔诛伐,反而纷纷送上安慰。但这都并不能成为明星可以肆无忌惮,违法代言的理由。
02
可能很多人在潘粤明翻车之前和笔者一样,对他所代言的“日加满”品牌并不了解。
▲ 图片来源:日加满官网
但其实日加满并不是一家新成立的小品牌,而是一家有着20多年历史的大品牌了。
官网显示,日加满饮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公司隶属于上海东锦食品集团,是一家中外合资的大型食品饮料生产企业,2010年年产就达到3000万瓶了。
而且企业还获得过“国家保健食品”、“中国食品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等殊荣。
至于日加满饮料本身则一直定位“能量管理专家”,主打补充体能、提神醒脑,甚至是提高人体免疫力的功能饮料。
▲ 图片来源:微博
从这一点可以看到,日加满和红牛的定位类似。
所以我们能在日加满在官网中直接开撕“红牛”等竟品一味强调饮料的“功能性”,而忽视了产品的“健康性”。强调日加满饮品的核心原料瓜拉纳提取物富含天然咖啡因和多种维生素,能温和有效地缓解机体疲劳,提升精力。配合8种人体必需氨基酸与牛磺酸,均衡补充人体所需营养,增强免疫力,从根本上为机体提供充足能量。
还贴出了复旦大学医学院和南京医科大学实验室权威试验进行自证。
如今打开抖音、微博等社交媒体,除了小红书因涉嫌违法营销被下架,都还能搜索不少网红种草日加满的保健功效。
▲ 图片:抖音
而搜索京东、天猫等电商平台可以发现,日加满都在正常售卖,销量也都非常可观,其中有两款光评论就达到5万+,好评率高达98%。
▲ 图片来源:京东
虽然在知乎、抖音都平台搜索的大都是日加满投放的种草广告,但从电商平台上的消费者反馈可以看到,日加满对于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应该还是有一定功效的。
值得一提的是,潘粤明“违法代言”的这款“绿瓶”日加满120ml X 10瓶售价高达75元,比一般饮品昂贵不少。
所以,日加满产品本身可能没啥问题,只是作为保健产品“违法请代言人”的锅是甩不掉了!
03
众所周知,因为明星所具有的广泛社会示范效应。尤其是近几年因明星代言引发的暴雷事件屡见不鲜。因此,我国向来对明星代言有限制,并且越发严格。
重新修订的《广告法》也对代言人做出了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 图片来源:人民日报
今年10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明星代言的禁区,明星不得为其进行广告代言。
为何明星不能为保健、医疗代言?
因为保健食品直接作用于人体,每个人的身体又存在个体差异性,为了防止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所以法律禁止利用任何广告代言人为保健食品做推荐,证明。
而且这很大程度上与保健食品的功效难以量化、医疗品的效果明星难以体验也有关。
毕竟保健品功效的大小、好坏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很主观的感受。而且在明星的代言之下,很可能误导粉丝对保健品的效果进行夸大,耽误自身某些疾病的治疗。
比如此次潘粤明代言的日加满,其所宣称的“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功效在明星的带动之下,很可能被某些粉丝作为某种药物的功效,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结果。
再比如,此前郎平曾代言的所谓白内障“神药”莎普爱思——苄达赖氨酸滴眼液,最高时一年卖出近3000万支。
不过,谎言很快被揭穿。结果证实,莎普爱思的质量与疗效实际上还未获国家药监局新的认可。
诚然,明星是一个特殊群体,保健食品、特医食品是一类特殊食品、代言是一种特殊行为。
禁止三者相逢,很大程度上可以缩小明星代言行为对此类品牌的正向加持,让消费者尽可能更加独立、客观的判断产品的功效,而不被第三方误导。
所以,作为明星,要有一个社会影响力个体的自我修养;作为保健、医疗品牌也要有一个作为商业体的自我修养。
毕竟,明星形象的损害很大程度上具有不可修复性;而明星代言也并非保健食品行业发展的“万能药”,练好“内功”才是关键,而不是一味追求流量效应。
本文由首席营销官入驻KOL发布,转载请联系该作者
作者微信公众号:互联网品牌官 (ID:szwan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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