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110万,李诞终于也被点名了

被罚110万,李诞终于也被点名了

原创 2021-08-27 11:13
72148
品牌头版
品牌头版

有人形容近段时间的娱乐圈内卷现状:


女明星,比美,比身材,比时尚,而男明星比的是,谁先触犯法律底线。
 
在男明星翻车不断的瓜田中,“人间不值得”的李诞也凑热闹登上了微博热搜,#李诞因发布违法广告被罚87万#

 
众所周知,李诞在成为脱口秀演员之前,在奥美担任过文案,一个正儿八经的广告人。曾经的广告人,如今却因为发布违法广告被罚款,真的是一出“人间喜剧”了。
 
故事还要从今年2月李诞发的一条微博说起。
 
当时内衣品牌Ubras为了推广产品让女性更自如地应对职场的利益点,提出了口号“我的职场救身衣”,并找到了非常有知名度的脱口秀演员杨笠、思文、李诞分别录制短片进行推广。
 
杨笠和思文无论是视频内容还是宣传文案,都无可指摘,非常契合Ubras的品牌调性和形象。

 
但李诞的文案“一个让女性轻松躺赢职场的装备”,让很多女性消费者感到非常不适,被指不尊重女性,完全否定了女性在职场中的价值,甚至带着点软色情的味道。

 
李诞随后删除了这条引发争议的微博,但阅读量已经高达125W,引发了网络热议。

 
面对舆论的负面讨论,Ubras在当天下午发出了道歉声明,承认营销中存在不当措辞,并第一时间下架了相关内容。

 
作为推广者的李诞,则在隔天下午才姗姗来迟,转发Ubras的声明进行道歉。字里行间,都是套路满满的敷衍感,丝毫看不到真诚。

 
李诞当时可能觉得不痛不痒地道个歉,这事就算过去了。但没想到,等待他的是巨额的罚款。
 
从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到,李诞因发布违法广告,被罚款共计超过了87万。

 
之所以2月份的事情时隔半年又冲上热搜,就是因为李诞的案例被当作“典型”出现在了@北京海淀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的第一个。
 
李诞被罚的理由也正如当初网友声讨的一样,一方面,文案“一个让女性轻松躺赢职场的装备”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构成了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的行为

另一方面,李诞给内衣品牌代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证明的行为。
 
从处罚中我们也能看到,李诞仅仅拍一个视频、发一条微博,就能赚到22万,可见明星赚钱真的很容易。
 
事实上,除了李诞被罚款外,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对李诞的独家经纪人——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因为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被处以没收广告费33003.01元、罚款200000元,共计233003.01元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李诞的这条推广微博,包括个人和公司总共被罚了110万,真是得不偿失。李诞以后再也不敢说“就没有我带不了的货,你就说信不信把”这句话了。
 
李诞这个案例,恐怕要让很多明星引以为戒了。
 
首先,在2015年《广告法》修订时,“广告代言人应当实际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内容”是新增的。

在没有明确这一条款之前,我们能看到汪东城代言卫生巾、李宇春代言杰士邦等,让人大跌眼镜。

 
这一条款增加后,尽管对这些代言乱象起到了规范作用,但在实际执法中,似乎并没有特别严格。
 
所以,我们依然能看到“硬汉”张涵予戴着墨镜给口红品牌站台,但嘴唇丝毫没有上色。

 
杜海涛代言的网利宝、汪涵代言的爱钱进相继暴雷,信任他们的用户血本无归,作为代言人却功成身退。

 
李诞的被罚,或成为适用《广告法》第三十八条查处的第一个明星,以后明星在进行代言的时候,需要慎之又慎,一不小心,就有违法风险。
 
其次,很多人可能觉得李诞很冤。

毕竟,当时Ubras的品牌代言人是欧阳娜娜,李诞只是作为一个KOL进行推广,利用自己的人气给Ubras增加营销声量,并不一定要用过产品。
 
这样的想法其实大错特错,把代言人和代言画了等号。
 
代言人是品牌在和明星的商业合作,赋予明星的某种身份。但代言的涵义更广泛,即明星在某方面或某种产品作为代表进行发言,都可以称之为代言,都要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所以,像李诞这样,不仅给Ubras拍摄了推广视频,还通过自己的微博发布,自然是给Ubras代言。
 
但很显然,李诞并不是Ubras的目标消费者。
 
只需要付出很少的时间拍摄物料,就可以拿到最低几十万、动辄上千万的合作费用,明星代言似乎成了一本万利的赚钱方式。
 
但是,无底线的代言现象也在侵蚀着明星的正面形象和信誉度。
 
当明星一心想着“割韭菜”,却不关心产品的质量,忽视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的信任和爱护,也会成为毁灭他们的最锋利武器。

首席营销官原创,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作者微信公众号:品牌头版(ID: ceozhiku)



1

人喜欢

0

人收藏

1人觉得好看

爱你么么哒!

我将会为更多用户推荐此文章

声明: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首席营销官立场,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并附上出处及文章链接。如果作者注明不能转载及需要授权的,请征求作者本人的同意!

累计评论 0

写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注册
后参与讨论
登录首席营销官

正常登录

短信快捷登录

忘记密码?
获取验证码
登 录
极速注册

第三方登录

手机注册

邮箱注册

获取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注册